七、参展事项
1、参展申报条件:参展企业须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,包括但不仅限有营业执照,参展项目和产品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的证书,必要的合格证及市场准入证等。
2、展位费标准:
A 区品牌展区(光地):800 元/㎡ (54㎡起租)
B 区特装展区(光地):700 元/㎡(36㎡起租)
C 区标准展位(标展):4500 元/个(3m*3m)
申请确认:申请单位请填妥“参展申请表”和“参展产品明细 表”盖章后,以电子邮件或传真至秘书处,秘书处对申请企业审核后发出“参展确认函”和“参展商手册”等展会资料。